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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机构简介及业务范围

发布时间:2025-12-02

一、机构简介

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(海南省红树林研究院)于2016年12月获海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。

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3名,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28人,1名司法鉴定人入选海南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,2名司法鉴定人入选省司法鉴定专家库。“盗伐林木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鉴定评估案”司法鉴定报告入选司法部发布的《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》指导案例。

二、执业范围

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(0601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;0602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;0603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;0604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;0605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;0606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;0607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)

(一)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。包括鉴定藻类、地衣类、苔藓类、蕨类、裸子、被子等植物及植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、年龄、原生地;鉴定外来植物物种及入侵种;确定植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滥砍滥伐、毁林、开垦林地、草原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植物物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植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植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二)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。包括鉴定哺乳纲、鸟纲、两栖纲、爬行纲、鱼类(圆口纲、盾皮鱼纲、软骨鱼纲、辐鳍鱼纲、棘鱼纲、肉鳍鱼纲等)、棘皮动物、昆虫纲、多足纲、软体动物、珊瑚纲等动物及动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、种类、年龄、原生地;鉴定外来动物物种及入侵种,确定动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乱捕滥杀、栖息地破坏、外来种入侵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动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动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三)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。包括确定食用菌、药用菌及其他真菌类等大型真菌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;鉴定微生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毁林、滥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微生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微生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微生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四)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。包括确定森林类型与保护级别,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,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森林盗伐、滥砍滥伐珍稀保护物种、破坏种质资源、森林火灾、非法占用、工程建设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五)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。包括确定草原类型与保护级别;确定草原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,确定草原生态系统损害(如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超载放牧、滥采药材、毁草开荒、非法占用、工程建设、乱捕滥杀野生动物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草原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草原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六)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。包括确定湿地类型与保护级别,确定湿地生态系统(河流、湖泊除外)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,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地表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农业围垦、城市开发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湿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七)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。包括确定荒漠性质及类别,确定荒漠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,确定荒漠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土壤、地下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矿产开发、农业开垦、超载放牧、工程建设、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盗猎、盗采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荒漠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荒漠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荒漠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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